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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代表客户投资虚拟货币是否构成欺诈罪?

本文来自小萨律师

案件详情

2013年7月,毛通过“信仰”、“亨利”、“小红”、“伟力”在网上报道“被别人劝说开始购买虚拟货币,做网上投资业务。毛投资1万元。三四个月后,他收回了本金,赚了两三千元。后来,毛加入“小红”等人的团队,担任宁波慈溪的市场负责人。截至2015年7月,毛投资约70万元。“钱少”等人上线运营后,不仅追回本金,还赚了20万到30万元。

2015年8月,“钱少”介绍:他有2万多人,他能卖别人卖不出去的虚拟币,团队里有财团,只要他愿意投资,什么可以购买虚拟币。至此,毛开始专门经营虚拟货币,投资的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MFA、STC、国内3M、国际超级3M、韩国3M、德国3M、美国3M等虚拟货币。毛泽东依靠一台带有自己服务器的高端计算机来挖掘虚拟矿场和电子钱包。挖出的虚拟币通过国际电子钱包转移到他的电子钱包,电子钱包中的虚拟币通过复制转移到电子钱包。在您的计算机硬盘上。

2016年10月,毛看到平台情况很好,投资回报也很大,于是发了群微信,邀请陈、徐、鲍、周等人投资在线虚拟机。钱币业务,陈某等人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汇至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账户毛毛根据客户投入的资金量分配大量在互联网上购买的虚拟币,并根据在线虚拟货币平台上的价格波动,以及分红和业绩返利进行分配。资金由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存入虚拟货币平台账户。

虚拟货币诈骗怎么判刑

2016年10月,毛发现虚拟货币在线平台无法提现,虚拟货币在线平台价格大幅下跌,虚拟货币被锁定,无法出售,无法提取,钱无法提取。 ,而“亨利”和“班”也开始失去联系。由此,读者朋友们可能已经猜到毛泽东是因诈骗被捕了。

争议焦点

为客户管理财务的毛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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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认为他不构成欺诈罪。投资平台仍在正常运行,每个受害者的投资资金用于购买相应价值的虚拟币。从书上看,每个人都处于失落的状态;毛曾通过口头或微信告诉他投资的账号和密码。对于受害者,他们在电脑上看到了投资情况; MFA、OneCoin、KFE均正常运行。他无意诈骗,还给受害人133万元以上。

但法院认为,毛某以投资虚拟货币为由,骗取了受害人陈某和徐某的钱,然后通过网络将自己早前购买的虚拟货币分成了受害人名下,但受害人陈某、许某实际并未控制上述账户,上述账户仍在被告人毛某的实际控制之下。虚拟货币,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欺诈。

法律评估

我们认为这个决定实际上是值得商榷的。 A信任B,并给B钱投资一个项目。结果,B 失去了一切。此时确定B为诈骗行为,投资失败的损失视为被诈骗受害人的损失。确实不合适。我们还需要区分盲目的逐利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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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肇事者编造不存在或根本没有投资的东西时,这些行为当然应该被视为欺诈。如果只是为了风险投资,为了更多的利益,委托他人投资,投资行为也进行了,那么在识别欺诈时要慎重,尤其是市场原因造成的损失是不一定是欺诈。如果人数多,损失大,维护稳定罪就轻举妄动。

事实上,大部分涉及虚拟货币的诈骗案件都是集资诈骗案件。我们不在这里讨论“筹款”一词的刑法含义。本文重点讨论“欺诈”。下面的案例也更清楚地印证了我们的上述观点。

2014年8月左右,LINA和JEFF通过骗取钱款的方式策划并启动了“中亿国际”项目。他们以珠宝销售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并承诺客户购买任何产品以获得会员资格。合格后:

①每天点击网站广告可获得12分“劳务费”,1分相当于1美元,可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获得3600美元“劳务费”,积分可以定期提取到当地绑定的银行账户扣除中间支付的费用后可以获得1000多美元的返还;您可以定期提取现金;

③此外,您还可以投资公司即将推出的虚拟货币“K Coin”。 “K币”未来将与比特币保持一致,1个“K币”将从1美元涨到50美元,以吸引他人以2,160美元/订单的价格投资产品成为会员(对于一个实物订单,可以获得相应的珠宝,但珠宝的实际价值仅为销售价值的5%-10%),或者直接购买1160美元/订单的产品成为会员(优惠订单,无珠宝),会员可无限下单,下单越多,珠宝价值越高,回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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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周某、叶某、蔡某先后投资“中亿国际”项目,并逐步组建了自己的销售团队,积极吸引内地其他人投资。 2014年12月左右,“中易国际”制造假虚拟货币“K币”并大量发行,利用真实比特币的名誉和价值进行宣传,操纵“K币”价格虚拟货币诈骗怎么判刑,声称只可以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投资“K币”,交易后“K币”可提现,从而欺骗老会员将点击广告获得的积分投入“K币”或吸引新客户购买产品和点击广告赚取积分,然后投资“K币”。

2015年4月或5月左右,“中易国际”规定会员积分不能以现金提取,只能购买“K币”,以避免履行“300天劳务费”的原承诺。 3,600 美元”。后来,由于缺乏新客户投资,“K币”价格持续低迷,大部分客户投资被套,而“中亿国际”高管LINA、JEFF等人则舍不得花钱拉赚到客户投资的钱后的“K币”价格,帮助客户拆包。

为吸引更多客户投资以抬高“K币”价格,LINA、JEFF等人提出“皇家高德”项目,被告人周周A、蔡、叶参与启动与“皇家高德”项目会面时,他们意识到“中亿国际”项目是他人设计的“挪用资金”骗局。

会议确定了与“中易国际”项目基本相同的规划和运营模式,即先引诱客户购买产品成为高回报会员,后推出虚拟货币等,清晰展示参与者 LINA、JEFF等根据各自职责控制项目的整体运营,包括珠宝销售网站和会员网站的建立、珠宝购买渠道的搜索、后台维护等。由高层安排在“皇家高德”项目中,被告人周某负责大陆金融业务,被告人蔡某、叶某负责大陆地区业务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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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大陆业务的网上支付,被告人周某在“皇家高德”高管的指使下,以弟弟周某1的名义,于2015年8月注册成立了深圳东方珠宝。 “ 项目。珠宝有限公司与在线支付服务平台PayEase签订合同,使用该平台进行客户投资的在线支付。

2015年8月,“皇家高德”项目正式启动。为理清与“中易国际”的关系,骗取客户投资,宣布“皇家高德”和“皇家高德”启动该项目。 “中艺国际”不是同一家公司,“皇家金”是一家大型的全球珠宝公司。此次是收购“中易国际K币”项目,承诺客户每单2360美元(实物订单)或1360美元随意购买。成为会员后,每天点击网站广告可获得13分“劳务费”,1分相当于1美元,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一共获得3900美元美元“劳务费”,一半积分可定期使用提现,一半必须购买投资前景大的“K币”;对方介绍他人购买商品可获得可观的奖励积分虚拟货币诈骗怎么判刑,积分还可定期提取或购买“K币”。

2015年12月左右,由于新客户减少,“皇家高德”难以支付早期会员的提款费用,于是创建并推出了虚拟货币“神币”(其实是内部高水平直接控制价格)。交易品种),宣传“K币”等宣传币种的投资前景,欺骗客户投资。最终,本案的肇事者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犯。

“皇家高德”主办方的盈利模式是先以虚构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客户支付“会员费”,然后将大部分“回报”化为虚无。价值的虚拟象征,让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并骗取投资者大部分“会员费”;主办方的行为本质上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广大顾客的钱是违法的。本案与毛某案最大的不同在于,肇事者声称的虚拟货币是不存在的东西。虽然有受害者一味追求利益,但这并不是最终损失的根本原因。

换句话说,让他人简单地投资虚拟货币不能被视为欺诈,特别是如果这种虚拟货币是真实的。而使用虚拟货币的名义绝对是一种欺诈行为。当然,更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货币一开始就存在或可以真实有效,不应被视为欺诈。至于后面的隐瞒,那么后面的行为应该就是欺诈了。我们不否认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犯罪的构成是主客观的。一是检验客观要件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特点,而不是直接进入主观层面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故意可能是正确的答案。